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郭家瑞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利晴 原告與被告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 568,7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證明,非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 元【計算式:6,170 +3,000 =9,1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