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 告 蔡新世 訴訟代理人 鍾國華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真毅營造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