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50號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5,467 元,應繳裁判費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9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