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 被 告 林永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順宏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1,0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費1,000 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繳8,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