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原告與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51,7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