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敬雯 被 告 陳明家即銘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5,024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