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5號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優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