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0號原 告 武孝琪 訴訟代理人 張祥律師 被 告 名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麗滿 被 告 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美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就龍揚庭大廈屋頂之隔熱功能效益回復原狀,如執行無效果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0,500 元,依原告民國102 年12月16日具狀陳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100,500 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500 元,另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726,08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6,580 元(計算式:726,080 元+100,500 元=826,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