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16號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原告與被告証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