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原告與被告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