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楊燿州 楊博淳 被 告 楊博名 楊猶閔 楊婷婷 阮貞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楊婷婷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1866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82,320元,系爭房屋102 年度總現值為 877,1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鼓山分處102 年4 月2 日高市○○○○○○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183,189 元【計算式:82,320×15.1866 +877,100 =2,183,189,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及移轉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滿公司)出資額(即4 %股權)400 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為400 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塗銷及移轉合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穩公司)出資額(即6.25%股權)6,875,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為6,875,0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8,411,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 16,822,000元【計算式:8,411,000 ×2 =16,822,000】。故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880,189元(計算式:2,183,189 + 4,000,000 +6,875,000 +16,822,000=29,880,1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