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楊燿州 楊博淳 被 告 楊博名 楊猶閔 楊婷婷 阮貞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就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伍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楊婷婷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面積15.1866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 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82,320元,系爭房屋102 年度總現值為877,1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鼓山分處102 年4 月2 日高市○○○○○○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183,189 元【計算式:82,320×15.1866 +877,100 =2,183,189,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及移轉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滿公司)出資額(即4 %股權) 400 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為400 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塗銷及移轉合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穩公司)出資額(即6.25%股權)6,875,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為 6,875,0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8,411,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6,822,000元【計算式: 8,411,000 ×2 =16,822,000】,經本院於102 年4 月30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75,032 元。嗣原告於102 年5 月14日具狀撤回訴之聲明第四項,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3,058,189元【計算式:2,183,189 +4,000,000 + 6,875,000 =13,058,18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28 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6,928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