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