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 告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5,953,228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953,228元【計算式:80,000,000+15,953,228=95,953,2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