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曾國進 被 告 陳軍佐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