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上 訴 人 高文是 上訴人與益鑫利企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1645號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