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新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柏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1,616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6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