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被上訴人即被告 理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90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