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 告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昇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森 訴訟代理人 賴盈達 被 告 陳子呈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15日下午3 時50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陳子呈應於5 日內就所抗辯之「原告曾允給被告101 年度之紅利20萬」部分:⑴具狀陳明原告係於何年月日、由何人允給此紅利,⑵證據方法(繕本逕送對造)。以利於庭期前調查或傳喚證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