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文立 送達代收人 林絃鎮 上訴人與吳婍君即富捷商行、劉復中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373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