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不服第一審裁判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2,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