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4號聲 請 人 環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編號二及編號三之支票貳張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竊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1 月9 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2 年1 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2 年1 月9 日太平洋日報全國版第9 版(除字卷第6 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4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如附表所示編號1 之支票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支票發票人係「柯金碧」,惟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990 號公示催告裁定卻記載發票人為「柯金智」,聲請人並據以登報,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支票,與公示催告及登載於新聞紙之支票,發票人部分之記載既有不同,該張支票之聲請即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莊琇晴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2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柯金碧 │板信商業銀│000000000 │139,000元 │101年12月20日 │NM0000000 │ │ │ │ │行陽明分行│ │ │ │ │ │ ├──┼──────┼─────┼──────┼────────┼───────┼──────┼───┤ │002 │上達企業行楊│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119,600元 │102年2月8日 │DB0000000 │ │ │ │博明 │行鼎泰分行│9 │ │ │ │ │ ├──┼──────┼─────┼──────┼────────┼───────┼──────┼───┤ │003 │景揚百貨股份│土地銀行三│00000000 │149,181元 │102年1月10日 │CG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曾 │民分行 │ │ │ │ │ │ │ │揚程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