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82號聲 請 人 蔡丁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而聲請人於送達後業於102 年4 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眾聲日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102 年9 月22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此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上開日報1 份為憑,且復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秀泙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 │ 1 │台灣拜耳材料科技│89-ND-0000000~ │股票│5 │5000│原台灣拜耳│ │ │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 │ │ │聚優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發行│ ├──┼────────┼────────┼──┼──┼──┼─────┤ │ 2 │台灣拜耳材料科技│89-NX-0000000 │股票│1 │573 │原台灣拜耳│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聚優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