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2號聲 請 人 蔡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6 張(下稱系爭股票),不慎於民國93年3 月26日遺失,經向訴外人即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2 年5 月1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2 年5 月10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2 年5 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2 年5 月1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2 年10月21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青年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2號 │ ├─┬─────────────┬────────┬────┬───┬────┤ │編│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A0214 │股票 │1 │60 │ ├─┼─────────────┼────────┼────┼───┼────┤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99206 │股票 │1 │67 │ ├─┼─────────────┼────────┼────┼───┼────┤ │3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4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10 │ ├─┼─────────────┼────────┼────┼───┼────┤ │5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40 │ ├─┼─────────────┼────────┼────┼───┼────┤ │6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252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