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劉恒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OOOOO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 紙,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5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74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8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15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股票 │1 │500 │文丁股│ │ │ │ │ │ │ │票 │ ├──┼───────────────┼──────────────┼────┼───┼────┼───┤ │002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股票 │1 │500 │丁蓮股│ │ │ │ │ │ │ │票 │ ├──┼───────────────┼──────────────┼────┼───┼────┼───┤ │003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股票 │1 │500 │丁誠股│ │ │ │ │ │ │ │票 │ ├──┼───────────────┼──────────────┼────┼───┼────┼───┤ │004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股票 │1 │500 │丁鶯股│ │ │ │ │ │ │ │票 │ ├──┼───────────────┼──────────────┼────┼───┼────┼───┤ │005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丁龍股│ │ │ │ │ │ │ │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