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債 權 人 黃羣富 債 務 人 吳婍君即富捷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婍君即富捷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吳婍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富捷商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