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8號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務 人 蔡樹發 債 務 人 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 債 務 人 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雲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樹發、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債務人(本件聲明第1 至4 項係請求蔡樹發、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清償借款及給付違約金,聲明第5 項則為代行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對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之工程款請求權,二權利主體不同,權利主張之構成要件亦有別,基礎事實又非同一,尚不得於同一程序主張)。 三、如本件係主張行使代位權,應釋明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有何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及怠於行使其權利之情事,並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按代位權之行使,應以保全債權人債權之必要範圍為限度,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85,000 元,顯逾債權人對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之債權,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四、債務人蔡樹發、吳偵釧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釧南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五、債務人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