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68號債 權 人 郭榮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建鴻、吳婍君即富捷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票號AA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為 吳婍君即富捷商行,卓建鴻為背書人,應由二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00,000元,而非各別給付,如有誤,請更正)。 二、債務人卓建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捷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婍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