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經查移轉命令係於民國103年5月5日 送達債務人而生效力,又陳政杰之投保薪資計為月薪新台幣19,047元,本件至多僅能請求已移轉部分薪資即新台幣19, 047元之三分之一,未到期部分不能請求。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