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7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雪蓮 債 務 人 億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林秋美 人 債 務 人 李祈旺 債 務 人 李姿瑩 債 務 人 李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