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7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北葉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尚興 人 債 務 人 許俊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玖拾伍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