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19號債 權 人 李旻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債務人係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或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光遠分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之5樓),如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光遠分公司請提出具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