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0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童琴 人 債 務 人 陳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來公司)於民國( 下同)102年6月6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童琴及陳建智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出口押匯額度為美金180萬元之信用 借款,並簽發本票及出口押匯約定書各壹紙交由聲請人收執,相關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本票、出口押匯申請書及出口押匯約定書所載。聲請人於103年3月25日及同年3月27 日分別墊付出口押匯墊美金23萬3982美元、122萬2650美元 及7萬4907美元,並以當日匯率折合新臺幣,於扣除費用及 出押息後,共交付債務人新臺幣4665萬4309元。詎聲請人於103年4月2日起陸續接獲國外開狀銀行以債務人之貨品有瑕 疵,進口商已申請禁制令為由拒絕付款,聲請人隨即通知債務人處理,後於同年4月3日又接獲拒付之電文。 二、債權人為此前已多次向債務人催討並通知還款,查本件出口押匯約定書第12條約明:「......,或受開狀銀行拒付,或貨物在交付其他場合被發覺貨物之品質、數量等有差異等情事時或其他任何理由致遭對方拒收,立約人願意負全責,一經 貴行通知,隨時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及其他一切附隨費用,.....。」並依據出口押匯申請書之約定,並就本 行墊付押匯款之實際期間,按押匯日或撥貸日本行所訂一般外匯授信利率與新臺幣公告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點五之較高者,加計遲延利息償還。並按出口押匯約定書第二十二條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聲請人多次向債務人催討及協商均未獲共識及受償,依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新臺幣6,990,914元、(2)新臺幣36,526,669元、(3)新臺幣1,765,141元,及各自103年7月25日、103年5月25日、103年7月25 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134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旺來國際展│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699091│業股份有限│月25日起 │ │二 │ │ │4元 │公司、陳建│ │ │ │ │ │ │智、童琴 │ │ │ │ ├──┼───┼─────┼──────┼──────┼───────┤ │ 002│新臺幣│旺來國際展│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365266│業股份有限│月25日起 │ │二 │ │ │69元 │公司、陳建│ │ │ │ │ │ │智、童琴 │ │ │ │ ├──┼───┼─────┼──────┼──────┼───────┤ │ 003│新臺幣│旺來國際展│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76514│業股份有限│月25日起 │ │二 │ │ │1元 │公司、陳建│ │ │ │ │ │ │智、童琴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旺來國際展│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9091│業股份有限│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公司、陳建│ │ │百分之十,逾期│ │ │ │智、童琴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旺來國際展│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5266│業股份有限│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9元 │公司、陳建│ │ │百分之十,逾期│ │ │ │智、童琴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旺來國際展│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6514│業股份有限│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公司、陳建│ │ │百分之十,逾期│ │ │ │智、童琴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