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69號債 權 人 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到院。 二、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