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91號債 權 人 順賀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聲請狀所述請求標的金額及債務人名稱有誤,請具狀更正。三、債務人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