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11號債 權 人 杜澤灝 債 務 人 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 年6 月17日之依據。 二、提出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台端聲請狀就利息部分,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資料,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三、釋明債務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