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11號債 權 人 杜澤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103 年12月6 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