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932號債 權 人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青 債 務 人 安平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平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為成交價之百分之六的依據(依契約,債務人僅需支付成交價百分之四)。 二、債務人安平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