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廠 法定代理人 許振隆 上聲請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付款銀行申請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取款條、代收入傳票) 。 二、「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工廠」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