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聲 請 人 李美女 上聲請人李美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李美女即益嘉建材行」。 二、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李美女即益嘉建材行) 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 支票僅有發票日,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