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84號聲 請 人 余珍慧 上聲請人余珍慧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於11月10日所陳報之委任狀,系爭票據之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並請蓋用該公司大小章。二、承上,台端並應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連同上開之更正聲請狀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