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4號聲 請 人 王素貞 相 對 人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其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