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31號聲 請 人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福 相 對 人 王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明各張本票有無向相對人提示;若有,敘明各本票之提示日期(具體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