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62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翠津、曾有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協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 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有盛非許翠津)。 二、相對人許翠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有盛(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協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