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73號聲 請 人 洪啟瑞即狗樂活寵物店 相 對 人 黃郁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郁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0000000號本票原本。 二、釋明本件票據之提示日期。 三、陳明本件票據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