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5號聲 請 人 林欣沁即亞毅企業商行 相 對 人 陳明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明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票號0000000號票據原本。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