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方敏宗、銡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方敏宗 相 對 人 銡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冠仁 相 對 人 李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二年度存字第二○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壹紙(編號:LA 41341),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31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曾提供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紙為擔保,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081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業已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