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470號原 告 蔡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被 告 蔡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移轉繼承自蔡高昌之美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達公司)之股份半數,原告民國103 年12月5 日陳報狀復稱被繼承人蔡高昌遺產中美達公司之股份總數為923,469 股,被告繼承取得184,694 股,故應將其半數即92,347股移轉予原告等語,而美達公司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388.12元,有美達公司103 年10月2 日美達000000000 號函覆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841,718元【計算式:388.12×92,347=35,841,7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7,4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3,104 元,應再補繳134,3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