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上訴人 華新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莉淇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受告知人 洪頌凱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受告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