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 告 林信湧 被 告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0 元,爰以原告民國103 年4 月21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28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30,280,000元,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46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7,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怡萱